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学业奖学金参评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参评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全脱产)、档案已转入我校的博士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参与硕士或博士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博士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最长为基本修业年限,即博士研究生为 3 年(非个人原因造成延期毕业的可适当延长1 年)。
(二)基本条件
我院在读博士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及较强的学术研究和科研工作能力,创新成果较为突出;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以及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社会服务意识;
6、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和缴费;
7、评定当年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若再申报学业奖学金,支撑材料不能与申报国家奖学金的重复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评定学年违反校纪校规者;
2、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3、评定学年所学课程有一门(含)以上不及格者(及格线的相关规定参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与学习管理法》);
4、评定年度存在休学或者发生退学、提前毕业等学籍异动者;
5、研究生本人未提出申请者(新生除外)。
二、基本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评定比例及评定标准
(一)等级标准
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业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奖金标准按照研究生部当年奖金标准执行。
(二)评定标准与评定比例
1、符合参评范围的一年级博士研究生 80%享受基本奖学金:以“硕博连读”方式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研究生,自动获得一等奖学金;其他博士研究生以当年学校公布的范围比例,依据录取总成绩获得一等、二等奖学金。
2、符合参评范围的其他年级博士研究生 80%享受基本奖学金;其中一、二等奖学金名额比例以当年学校公布的范围比例为准。
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业奖学金评定依据申请者评定学年全部课程算术平均分及科研成果的综合排序确定,具体公式为:
综合得分=课业成绩得分×权重+科研成果得分×权重。
具体得分计算规则为:
课业成绩得分为评定学年研究生本人所有研修课程成绩的算数平均分。
科研成果得分为评定年度前一学年所有科研成果的“分数”之和。科研成果包括科研项目、学术论文、论著和教材、科研获奖、学术交流等(以正式署名为准)。相关分数标准参照“博士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执行。
各指标的权重为:
三、评审程序
学院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初步评审、答复申诉等工作。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评范围和基本条件的博士研究生(一年级新生除外)自愿申请学业奖学金,须如实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依据评定办法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送学校进行审定。
四、其他
(一)本办法自 2014 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经济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