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制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评选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经济学院研究生“三好学生”评定办法。
一、评选对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就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博士一年级可用原硕士学段身份申请。
二、评选指标
评选比例控制在参评研究生人数的 5%,具体名额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分配。
三、评选条件及评选标准
(一)评选条件
1、理想远大、热爱祖国。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党的科学理论,遵纪守法,正直诚信。
2、勤奋好学、勇于创新。学业成绩优秀,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增长见识,丰富学识。
3、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过硬的心理素质。
4、严于自律、品格高尚。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心班级建设,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各类文艺活动,丰富文化艺术修养。
5、热爱劳动、勤于实践。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响应党团组织号召,参与志愿服务、重大活动保障、社会实践、社区(村)报到等社会活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当年度三好学生个人荣誉称号:
1、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党纪、校纪处分的;
2、无故不缴纳学费或者无故不注册的;
3、评选年度内申请人所学课程有不及格情况的;
4、评选年度内申请人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评选标准
1、硕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三好学生评定依据申请者课业成绩、文体活动、学生工作、科研成果及社会服务的综合排序确定,具体公式为:
综合评价分数=课业成绩×30%+文体活动×20%+学生工作×10%+科研成果×20%+社会服务×20%
具体得分计算规则为:
课业成绩得分为研究生本人在校期间所有研修课程成绩的算术平均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其他各项成绩均为评选年度内,相关分数标准参照“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好学生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执行。
2、博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三好学生评定依据申请者课业成绩、科研成果、文体活动、学生工作及社会服务综合排序确定,具体公式为:
综合评价分数=课业成绩×30%+文体活动×10%+学生工作×10%+科研成果×40%+社会服务×10%
具体得分计算规则为:
课业成绩得分为研究生本人在校期间所有研修课程成绩的算术平均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其他各项成绩均为评选年度内,相关分数标准参照“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三好学生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执行。
四、评审程序
学院设立研究生三好学生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成员包含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等,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研究生三好学生的申请、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初步评审、答复申诉等工作。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评范围和基本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三好学生,须如实填写《研究生三好学生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依据评定办法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送学校进行审定。
五、其他
(一)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经济学院负责解释。